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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9-12 作者:泸州企聘网(http://job.9cer.cn)找工作就是爽!泸州人才网-泸州招聘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调整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养老保障办法,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要求,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调整的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调整后,养老保险分类参保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调整后,养老保障经费筹集办法

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被征地农民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用于逐年代缴核定补偿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用于逐年代缴核定补偿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的缺口和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缺口,由政府承担。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老办法衔接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规定: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核定一次性筹集养老保险补偿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筹集15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以确保与我市2004年以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办法的有机衔接,从而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按照“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不满50周岁,经测算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缴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按与原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的养老待遇之间的差额,按月给予生活补贴,并在死亡后给予一次性遗属丧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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